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罵死GAY、娘砲 最重退學處分
更新日期:2011/06/08 02:52 陳文信、林志成/台北報導
中國時報【陳文信、林志成/台北報導】

近年校園性侵害、性霸凌案頻傳,為促使學校人員確實向政府通報相關案件,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修正案,學校人員只要未於廿四小時內通報疑似校園性侵、性霸凌的事件,首次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;若再度發生類似情事,未依法通報或隱匿案情的學校人員,將遭解聘或免職。

此外,本次修法也明確定義「性霸凌」,是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他人的性別特徵、性別氣質、性傾向、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。因此,往後若罵人「死GAY」、「娘砲」、「娘娘腔」、「男人婆」,都可能觸及「性霸凌」,且根據修正後的《性平法》,最重將面臨退學處分。

但教育部訓委會主任柯今尉則表示,國中、小是義務教育,基本上沒退學問題,學校處理方式應是請罵人的學生道歉或上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。

二○○七年間,台中市某國小曾發生謝姓男老師性侵男學童案,當時該校胡姓校長涉嫌隱匿實情、湮滅證據。人本基金會向台中地檢署告發,卻因法律漏洞,一、二審均判無罪;而胡姓校長事後僅被記小過,甚至順利轉任其他學校繼續當校長,引發各界譁然。

直到去年,經過監察院提案糾正後,台中市政府才將胡姓校長改記大過,並撤除其校長職務。

類似的情事在各地學校一再上演,為追究未確實通報性侵害、性霸凌案之學校人員的法律責任,立委提案修改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,立院院會昨完成三讀。

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,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,只要知悉校內發生「疑似」校園性侵、性霸凌、性騷擾事件,應於廿四小時內向學校及主管機關通報,否則將被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;再犯及偽造、變造、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、性霸凌事件證據者,將遭解聘或免職。

為協助受害學生及家長追究失職教職人員的刑事責任,《性平法》也規定,學校或教育部在受理學校延遲或隱匿通報性侵案件後,應依法向檢調單位告發。

另外,本法修正後還通過一項附帶決議,規定各級學校不得以髮式、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處罰學生。

但教育部訓委會主任柯今尉表示,國中、小是義務教育,基本上沒退學問題,學校處理方式應是請罵人的學生道歉或上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。

柯今尉表示,如果同學間開玩笑罵「娘砲」,被罵者也認為是好玩,就不是「性霸凌」,沒有違反法令的問題。但若被罵者覺得不舒服並向學校提出申訴,才會進入性平會調查的過程,最終是希望以教育方式解決,不要處分太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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